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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保護政策

本個人資料保護方針(以下簡稱「本方針」。)適用於自新加坡商萊札譜股份有限公司、RIZAP Inc., Kenkou Corporation Inc., IT group Inc., Kenkou foodservice Inc., (以下簡稱「RIZAP」。)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所生之個人客戶資料(於下文中定義。)之蒐集、利用以及揭露。

1. 總則

1.1 本方針之規定係規定關於個人客戶資料之RIZAP義務及方針相關資訊。RIZAP保證於一般實務範圍內,就該業務盡其合理努力,以適用該等原則及本方針所訂之程序。

1.2 RIZAP之董監事、經營團隊及工作人員應就為RIZAP或代RIZAP蒐集、保管、揭露及/或利用之所有個人資料之保密及保全事宜,盡合理努力予以尊重。RIZAP應盡合理努力,以適當之方法蒐集、保管、揭露及/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下文中定義。)及本方針為之。

1.3 於本方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意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個人資料亦包含RIZAP業已持有之資料或未來由RIZAP蒐集之資料。

2. 資料保護負責人之聯繫

2.1 如客戶合法請求獲取及/或訂正RIZAP持有或管理之客戶相關個人資料,RIZAP應依本方針所訂標準程序,於合理期間內以合理之方法提供或訂正該資料。

2.2 RIZAP就受領或回覆因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有關而所生之詢問或投訴訂有相關程序。投訴及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寄至RIZAP之資料保護負責人(下稱「資料保護負責人」。)之電子信箱([rizap.taiwan@rizap.jp]),以便RIZAP得取得客戶之投訴及問題。

2.3 如客戶不願RIZAP為任何目的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或受領RIZAP提供之促銷資料,客戶得依第2.2條所定電子郵件信箱,將明確記載該旨之電子郵件寄送予資料保護負責人,藉以辦理拒絕利用或拒絕受領。資料保護負責人會立即處理客戶之請求。

3. 實施規定

蒐集之個人資料種類

3.1 RIZAP作為其日常業務之一環,得透過各種方法包含網站、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巡迴宣傳等行銷活動、其他RIZAP常使用之媒體,向客戶蒐集所謂以下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等個人資料。

3.1.1 識別類:C00一~C00三

3.1.2 特徵類: C0一一~C0一四

3.1.3 家庭情形: C0二一~C0二四

3.1.4 社會情況: C0三一、C0三三~ C0四0

3.1.5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五一~C0五四、C0五七

3.1.6 受雇情形: C0六一、C0六四~ C0六六

3.1.7 財務細節: C0八三、C0八八、C0九三

3.1.8 商業資訊: C一0一、C一0二

3.1.9 健康與其他: C一一一、C一一八~C一二一

3.1.10 其他各類資訊:C一三一、C一三二

3.2 RIZAP於上列所述3.1.1至3.1.10之範圍內,為解析網站閲覧者之詳細資料或履歷,於本公司網站使用cookie。多數網路瀏覽器係設定為允許cookie。cookie相關利用如下。

3.2.1 如不願接收任何cookie,得設定網路瀏覽器拒絕接收。

3.2.2 RIZAP為識別利用過頁面之情形,將使用traffic log cookies。此目的係為補全本公司所為之網頁履歷相關資訊蒐集作業。蒐集之資訊僅用於統計目的,利用後即自本公司之資料庫刪除。

3.2.3 一般而言,藉由cookie蒐集之資訊係用以改善本公司網站之客戶瀏覽環境。Cookie並未授權RIZAP連結至客戶電腦或接觸瀏覽RIZAP網站以外之任何客戶相關資訊。

3.3 RIZAP得依客戶之同意、揭露,於第3.4條所載目的範圍內,蒐集客戶之健康檢查紀錄資料(個人資料類別:C一一一之健康紀錄)。

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3.4 第3.1條至第3.3條規定之個人資料之蒐集係以客戶申請會員及處理登錄、確認有無折扣、特惠或扶助資格或其他相關目的、實施市場調査及分析之目的、一般行銷目的、透過電話、文字簡訊、電子郵件、廣告信及傳真之直接銷售、付款及/或信用管理之目的、就對客戶造成影響之本公司方針或服務之變更進行通知之目的、回覆問題及意見之目的、確認本人及連結至俱樂部、管理及更新會員資訊之目的以及就與RIZAP及本公司相關其他第三人之新發展、服務或宣傳進行通知之目的為之(特定目的項目代號 00二、00三、0一五、0二二、0三六、0四0、0四九、0六三、 0六七、0六九、0七七、0八0、0八一、0九0、0九一、0九八、0九九、一0四、一0七、一0八、一一六、一一八、一二一、一二三、一二九、一三二、一三五~一三七、一四二~一四四、一四六、一四八、一五二、一五三、一五七、一六八、一六九、一七六、一八一、一八二)。

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地域

3.5 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依第3.4條所定之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為之。

3.6 個人資料之利用地域:中華民國境內,第3.7條所定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個人資料之利用對象及方式

3.7 為實行第3.4條之目的,RIZAP得於個人資料利用期間,於RIZAP及RIZAP Inc., Kenkou Corporation Inc., IT group Inc., Kenkou foodservice Inc.,等公司間揭露個人資料。

3.8 RIZAP亦得向各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律師、會計師、外部之服務提供人、顧問、外部投資人、信用卡、記帳及儲值卡公司、銀行、其他處理付款之機關以及為提供RIZAP之服務之RIZAP代理人或複委託人之第三人揭露客戶之個人資料,不限制前項之適用。

3.9 RIZAP得於法律要求揭露之範圍內或與法律程序或潜在法律程序有關,或以進行RIZAP法律權利或防禦活動之目的、或對RIZAP出售(或欲出售)之公司、業務或資産之買受人(或潛在買受人)、代RIZAP處理該資料之任一人或企業以及收購RIZAP、RIZAP之公司、業務或部分RIZAP或業務之第三人、或以修復障礙目的、或取得客戶特定應允後之其他目的揭露客戶之個人資料。

3.10 個人資料之利用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任意個人資料之請求

3.11 依不同情況將有要求客戶提供一定之個人資料,用以進一步改善RIZAP商品及服務及/或優化調整客戶提供之資料種類之情形。該資料之種類多半係屬任意,惟客戶所期盼之服務屬個人化之服務、商品,須仰賴客戶提供之資料時,客戶未能提供所要求之資料,將有妨礙RIZAP提供客戶服務之情形。該資訊之種類依第3.1條至3.3條定之。

3.12 於一定情況下,就撥打RIZAP之任何公司訂購、服務熱線及/或洽詢專線之語音通話,為品質管理、審核、工作人員管理及教育之目的將進行錄音。此時,藉由同意本方針,客戶於此依本方針就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及揭露,給予明確且明瞭之同意。

4. 個人資料之國際移轉

客戶之個人資料於中華民國境外之管轄,將有經RIZAP、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及提供RIZAP服務之第三人處理之情形。此時,由RIZAP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5. 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由RIZAP於實際狀況允許之前提下,利用一般認可之實務及方針,確認經提供之資料。依不同情況,RIZAP得確認與RIZAP持有之現有資料相左之經提供資料。從而,RIZAP於利用個人資料前,將要求確認身分證及/或地址證明書等原本。為確保RIZAP持有之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就個人資料之部分更新或訂正,敬請將載明該旨之電子郵件寄予資料保護負責人前述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本公司。

6. 個人資料之保護

RIZAP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適當合理之物理性、管理性且技術性之安全對策,不允許RIZAP及客戶或本方針規定人員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個人資料之連結。

7. 個人資料之連結及訂正

7.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客戶具有以下權利。

(1) 確認RIZAP是否持有關於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如持有時)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權利,以及

(2) 要求RIZAP按照使用目的訂正或補充客戶相關不正確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

(3) 得通知RIZAP停止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原則上依客戶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以及

(4)  得通知RIZAP刪除個人資料。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第3.4條所定之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同意者,不在此限。

7.2 第7.1條之請求將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所定之期間內處理。此外,RIZAP為遵從第7.1條(1)所定請求,得請求合理之成本費用。

7.3 如欲確認提出予RIZAP之資訊之詳細內容或RIZAP之個人資料之利用及持有方法者,依RIZAP之安全程序, RIZAP於揭露資料前,要求確認為本人之文件。確認為本人之文件形式包含姓名、會員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之完整內容。

8.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保存

RIZAP於個人資料非為第3.4條所需,依RIZAP之公司內部程序及/或其他契約,該個人資料得自RIZAP之電子媒介、平面媒介、其他歸檔系統中刪除之。

9. 客戶聯繫

於客戶提供予RIZAP之通訊手段之範圍內,透過客戶於同意書署名同意本方針或為其他意思表示手段,客戶於此名確且明白同意,RIZAP得於第3.4條之蒐集目的內透過利用包含SMS及MMS訊息等提供予RIZAP之所有通訊手段聯繫客戶。藉此客戶得繼續享有RIZAP之折扣價格以及服務。

10. 變更方針

RIZAP有權按法令或為符合RIZAP全球性方針之要件或RIZAP認有合理必要之其他目的,變更本方針內含之條款。RIZAP依第9條規定,通知客戶變更後之本方針。會員如於接獲通知之日起逾30日仍未向RIZAP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變更後之條件。如本方針之條件與新增條件存有矛盾時,於有任何通知前,於矛盾範圍内以本方針之條件為優先。

11. 準據法

11.1 本方針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客戶於此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2 本方針作成中文及日文2份,均具同等法律拘束力。二者解釋有不一致時,以中文版為優先。

12. 其他

12.1 本方針僅於RIZAP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適用。本方針於本公司張貼有連結之第三人網站,縱使該網站使用本公司之商標,亦不適用之。RIZAP不與第三人之網站共有客戶個人資料。RIZAP就該等第三人網站之機密性及程序之履行不負任何責任,故於該等網站揭露個人資料前,敬請閱覽該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12.2 未經客戶許可,RIZAP不得將個人資料售予任何第三人。但本公司對於第三人網站張貼RIZAP網站或導引至RIZAP網站之行為不予以負責且不負擔義務。

12.3 RIZAP之網站不以16歳以下之兒童為對象,不以勸誘為目的。RIZAP並未故意請求或要求16歳以下之兒童提供個人資料。如係屬未滿20歳之會員時,需會員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該會員依本方針於同意書署名。於該同意書署名視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業已確認其理解並明白該會員所應允同意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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