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個人資料保護方針(以下簡稱「本方針」)適用於自新加坡商萊札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相關企業及其子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相關公司 (以下簡稱 「RIZAP」)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所生之個人客戶資料(於下文中定義)之蒐集、利用以及揭露。
1. 總則
1.1 本方針之規定係規定關於個人客戶資料之 RIZAP 義務及方針相關資訊。RIZAP 保證於 一般實務範圍內,就該業務盡其合理努力,以適用該等原則及本方針所訂之程序。
1.2 RIZAP 之董監事、經營團隊及工作人員應就為 RIZAP 或代 RIZAP 蒐集、保管、揭露或利用之所有個人資料之保密及保全事宜,盡合理努力予以尊重。RIZAP 應盡合理努力,以適當之方法蒐集、保管、揭露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下文中定義)及本方針為之。
1.3 於本方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意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個人資料亦包含 RIZAP 業已持有之資料或未來由 RIZAP 蒐集之資料。
2. 資料保護負責人之聯繫
2.1 如客戶合法請求取得或更正 RIZAP 持有或管理之客戶相關個人資料,RIZAP 應依本方針所訂標準程序,於合理期間內以合理之方法提供或更正該資料。
2.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RIZAP 就接收或回覆因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而生之詢問或投訴定有相關程序。投訴及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寄至 RIZAP 之資料保護負責人(下稱 「資料保護負責人」)之電子信箱([rizap.taiwan@rizap.jp]),以便 RIZAP 取得客戶之投訴及問題。
2.3 如客戶不願 RIZAP 為任何目的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或接收 RIZAP 提供之促銷資料,客戶得依第 2.2 條所定電子郵件信箱,將明確記載該旨之電子郵件寄送予資料保護負責人,藉以辦理拒絕利用或拒絕接收。資料保護負責人會立即處理客戶之請求。
3. 實施規定
蒐集之個人資料種類
3.1 RIZAP 作為其日常業務之一環,得透過各種方法包含網站、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巡迴宣傳等行銷活動、其他 RIZAP 常使用之媒體,向客戶蒐集所謂以下第 3.1.1 條至第 3.1.10 條之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等個人資料。
3.1.1 識別類:C00 一~C00 三
3.1.2 特徵類: C0 一一~C0 一四
3.1.3 家庭情形: C0 二一~C0 二四
3.1.4 社會情況: C0 三一、C0 三三~ C0 四 0
3.1.5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 五一~C0 五四、C0 五七
3.1.6 受雇情形: C0 六一、C0 六四~ C0 六六
3.1.7 財務細節: C0 八三、C0 八八、C0 九三
3.1.8 商業資訊: C 一 0 一、C 一 0 二
3.1.9 健康與其他: C 一一一、C 一一八~C 一二一
3.1.10 其他各類資訊:C 一三一、C 一三二
3.2 RIZAP 於上列所述 3.1.1 至 3.1.10 之範圍內,為解析網站閲覧者之詳細資料或履歷,於本公司網站使用 cookie。多數網路瀏覽器係設定為允許 cookie。cookie 相關利用如下。
3.2.1 如不願接收任何 cookie,得設定網路瀏覽器拒絕接收。
3.2.2 RIZAP 為識別利用過頁面之情形,將使用 traffic log cookies。此目的係為補全本公司所為之網頁履歷相關資訊蒐集作業。蒐集之資訊僅用於統計目的,利用後即自本公司之資料庫刪除。
3.2.3 一般而言,藉由 cookie 蒐集之資訊係用以改善本公司網站之客戶瀏覽環境。Cookie並未授權 RIZAP 連結至客戶電腦或接觸瀏覽 RIZAP 網站以外之任何客戶相關資
3.3 RIZAP 得依客戶之同意、揭露,於第 3.4 條所載目的範圍內,蒐集客戶之健康檢查紀錄資料(個人資料類別:C 一一一之健康紀錄)。
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3.4 第 3.1 條至第 3.3 條規定之個人資料之蒐集係以客戶申請會員及處理登錄、確認有無折 扣、特惠或扶助資格或其他相關目的、實施市場調査及分析之目的、一般行銷目的、透過 電話、文字簡訊、電子郵件、廣告信及傳真之直接銷售、付款或信用管理之目的、就對客戶造成影響之本公司方針或服務之變更進行通知之目的、回覆問題及意見之目的、確認本人及連結至俱樂部、管理及更新會員資訊之目的以及就與 RIZAP 及本公司相關其他第三人 之新發展、服務或宣傳進行通知之目的為之(特定目的項目代號 00 二、00 三、0 一五、0 二二、0 三六、0 四 0、0 四九、0 六三、 0 六七、0 六九、0 七七、0 八 0、0 八一、0 九 0、0 九一、0 九八、0 九九、一 0 四、一 0 七、一 0 八、一一六、一一八、一二一、一二 三、一二九、一三二、一三五~一三七、一四二~一四四、一四六、一四八、一五二、一五 三、一五七、一六八、一六九、一七六、一八一、一八二)。
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地域
3.5 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依第 3.4 條所定之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為之。
3.6 個人資料之利用地域:中華民國境內,第 3.7 條所定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個人資料之利用對象及方式
3.7 為實行第 3.4 條之目的,RIZAP 得於個人資料利用期間,於 RIZAP 及 RIZAP Inc., RIZAP GROUP Inc., Kenkou Corporation Inc., Kenkou Communications Inc., 等公司間揭露或提供個人資料。
3.8 RIZAP 亦得向各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律師、會計師、外部之服務提供人、顧問、外部投資人、信用卡、記帳及儲值卡公司、銀行、其他處理付款之機關以及為提供 RIZAP 之 服務之 RIZAP 代理人或複委託人之第三人揭露或提供客戶之個人資料,不限制前項之適用。
3.9 RIZAP 得於法律要求揭露之範圍內或與法律程序或潜在法律程序有關,或以進行 RIZAP 法律權利或防禦活動之目的、或對 RIZAP 出售(或欲出售)之公司、業務或資產之買受人(或潛在買受人)、代 RIZAP 處理該資料之任一人或企業以及收購 RIZAP、RIZAP 之公司、業務或部分 RIZAP 或業務之第三人、或以修復障礙目的、或取得客戶特定應允後之其他目的揭露或提供客戶之個人資料。
3.10 個人資料之利用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任意個人資料之請求
3.11 依不同情況將有要求客戶提供一定之個人資料,用以進一步改善 RIZAP 商品及服務或優化調整客戶提供之資料種類之情形。該資料之種類多半係屬任意,惟客戶所期盼之服 務屬個人化之服務、商品,須仰賴客戶提供之資料時,客戶未能提供所要求之資料,將有妨礙 RIZAP 提供客戶服務之情形。該資訊之種類依第 3.1 條至 3.3 條定之。
3.12 於一定情況下,就撥打 RIZAP 之任何公司訂購、服務熱線或洽詢專線之語音通話,為品質管理、審核、工作人員管理及教育之目的將進行錄音。此時,藉由同意本方針,客戶於此依本方針就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及揭露,給予明確且明瞭之同意。
4. 個人資料之國際移轉
客戶之個人資料於中華民國境外之管轄,將有經 RIZAP、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及提供 RIZAP 服務之第三人處理之情形。此時,由 RIZAP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5. 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由 RIZAP 於實際狀況允許之前提下,利用一般認可之實務及方針,確認經提供之資料。依 不同情況,RIZAP 得確認與 RIZAP 持有之現有資料相左之經提供資料。從而,RIZAP 於利用個人資料前,將要求確認身分證或地址證明書等原本。為確保 RIZAP 持有之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就個人資料之部分更新或更正,敬請將載明該旨之電子郵件寄予資料保護負責人前述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本公司。
6. 個人資料之保護
RIZAP 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採取適當合理之物理性、管理性且技術性之安全對策,不允許 RIZAP 及客戶或本方針規定人員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個人資料之連結。
7. 個人資料之連結及訂正
7.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客戶具有以下權利。
(1) 確認 RIZAP 是否持有關於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如持有時)請求閱覽或製作複製本之權利,以及
(2) 要求 RIZAP 按照使用目的更正或補充客戶相關不正確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
(3) 得通知 RIZAP 停止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條第 2 項,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以及
(4) 得通知 RIZAP 刪除個人資料。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第 3.4 條所定之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7.2 第 7.1 條之請求將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所定之期間內處理。此外,RIZAP 為遵從第 7.1 條(1)所定請求,得請求合理之成本費用。
7.3 如欲確認提出予 RIZAP 之資訊之詳細內容或 RIZAP 之個人資料之利用及持有方法者,依 RIZAP 之安全程序, RIZAP 於揭露資料前,要求確認為本人之文件。確認為本人之文件形式包含姓名、會員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之完整內容。
8.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保存
RIZAP 於個人資料非為第 3.4 條所需,依 RIZAP 之公司內部程序或其他契約,該個人資料得自 RIZAP 之電子媒介、平面媒介、其他歸檔系統中刪除之。
9. 客戶聯繫
於客戶提供予 RIZAP 之通訊手段之範圍內,透過客戶於同意書署名同意本方針或為其他意思表示手段,客戶於此明確且明白同意,RIZAP 得於第 3.4 條之蒐集目的內透過利用包含 SMS 及 MMS 訊息等提供予 RIZAP 之所有通訊手段聯繫客戶。藉此客戶得繼續享有 RIZAP 之服務。
10. 變更方針
RIZAP 有權按法令或為符合 RIZAP 全球性方針之要件或 RIZAP 認有合理必要之其他目的, 變更本方針內含之條款。RIZAP 依第 9 條規定,通知客戶變更後之本方針。會員如於接獲通知之日起逾 30 日仍未向 RIZAP 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變更後之條件。如本方針之條件與新增條件存有矛盾時,於有任何通知前,於矛盾範圍内以本方針之條件為優先。
11. 準據法
11.1 本方針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客戶於此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2 本方針作成中文及日文2份,均具同等法律拘束力。二者解釋有不一致時,以中文版為優先。
12. 其他
12.1 本方針僅於 RIZAP 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適用。本方針於本公司張貼有連結之第三人網站,縱使該網站使用本公司之商標,亦不適用之。RIZAP 不與第三人之網站共有客戶個人資料。RIZAP 就該等第三人網站之機密性及程序之履行不負任何責任,故於該等網站揭露個人資料前,敬請閱覽該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
12.2 未經客戶許可,RIZAP 不得將個人資料售予任何第三人。但本公司對於第三人網站張貼 RIZAP 網站或導引至 RIZAP 網站之行為不予以負責且不負擔義務。
12.3 RIZAP 之網站不以 16 歳以下之兒童為對象,不以勸誘為目的。RIZAP 並未故意請求或要求 16 歳以下之兒童提供個人資料。如係屬未滿 20 歳之會員時,需會員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該會員依本方針於同意書署名。於該同意書署名視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業已確認其理解並明白該會員所應允同意之內容。